关于印发《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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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建招[2009]2号
关于印发《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建设局(委),省冶金、农垦、铁路建管站(办),南昌经济(高新、英雄)开发区:
《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2月30日省建设厅2008年度第3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一月十三日
主题词:工程招标 代理机构 管理办法 通知
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陈俊卿厅长、王建
平副厅长,各设区市招标办、省直招标代理机构
江西省建设厅办公室 2009年1月13日印发
共印100份
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采购的招标代理机构,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是指:土木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建筑装饰装修等工程项目。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机构是指受招标人委托,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咨询服务的中介机构。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工作,具体事务由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承担。
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县行政区域内的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工作,具体事务可由所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承担。
第四条 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格的认定,并在资格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第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认真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并积极参与行业学会各项活动,自觉接受行业自律管理。
第二章 资格等级及标准
第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和暂定级。
第七条 甲级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承担各类工程的招标代理业务。
乙级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暂定级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6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第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开展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第九条 申请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系依法设立的中介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甲级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220平方米,乙级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20平方米)和开展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所需的设施及办公条件;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五)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六)具有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其中甲级不少于15人,乙级、暂定级不少于10人。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条 申请甲级招标代理机构资格,除具备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乙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满3年;
(二)近3年内累计工程招标代理中标金额在16亿元人民币以上(以中标通知书为依据,下同);
(三)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不含离退休人员,下同)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5人),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10人;
(四)技术经济负责人为本机构专职人员,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的经验,具有高级技术经济职称和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
(五)注册资本金不少于200万元。
第十一条 申请乙级招标代理机构资格,除具备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满1年;
(二)近1-3年内累计工程招标代理中标金额在8亿元人民币以上;
(三)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3人),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6人;
(四)技术经济负责人为本机构专职人员,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的经历,具有高级技术经济职称和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
(五)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万元。
第十二条 新设立的招标代理机构具备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一条(三)、(四)、(五)项条件的,一律先申请暂定级招标代理资格。
第三章 资格申请、审核与认定
第十三条 申请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单位,应当提供以下资料,并同时在网上申报:
(一)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报告;
(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招标代理机构章程以及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五)专职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职称证书或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以及人事档案代理证明;
(六)法定代表人和技术经济负责人的任职文件、个人简历等材料,技术经济负责人还应提供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
(七)办公场所证明,主要办公设备清单;
(八)出资证明及上一年度经审计的企业财务报告(含报表及说明,下同);
(九)评标专家库成员名单;
(十)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申请甲级、乙级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还应当提供工程招标代理有效业绩证明(工程招标代理合同、中标通知书、招标人评价意见)。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其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甲级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乙级、暂定级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由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并报建设部备案。
第十五条 申请甲级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应提交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再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建设部认定发证。
申请乙级、暂定级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应由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发证。
省属单位可直接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格申报手
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申报资质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或以其它手段骗取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 申请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单位,经资格审批部门核准后,颁发相应的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资格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资格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其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资格许可机关提出资格延续申请。
甲级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资格有效期届满的资格延续,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建设部批准。
乙级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暂定级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乙级和暂定级资格有效期届满向原资格许可机关提出延续审查的,应执行建设部令第154号的有关要求,根据本省实际,业绩条件按下列细化标准审查:
(一)乙级:
1、近三年内累计工程招标代理中标金额在16亿元以上,并符合晋升条件的,可申请晋升甲级;
2、近三年内累计工程招标代理中标金额在8(含)-16亿元的,延续审查合格后,有效期为五年;
3、近三年内累计工程招标代理中标金额在5(含)-8亿元的,延续审查合格后,有效期为三年;
4、近三年内累计工程招标代理中标金额在3(含)-5亿元的,延续审查合格后,有效期为二年;
5、近三年内累计工程招标代理中标金额在3亿元以下的降为暂定级,延续审查有效期为一年;
(二)暂定级:
1、近三年内累计工程招标代理中标金额在8亿元以上,并符合晋升条件的,可申请晋升乙级;、
2、近三年内累计工程招标代理中标金额在5(含)-8亿元的,延续审查合格后,有效期为三年;
3、近三年内累计工程招标代理中标金额在3(含)-5亿元以的,可申请延续审查一次,有效期为二年;
4、近三年内累计工程招标代理中标金额在1(含)-3亿元的,可申请延续审查一次,有效期为一年;
5、近三年内累计工程招标代理中标金额在1亿元以下的不得办理暂定资格延续。
暂定级第3、4、5项资格有效期届满,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暂定级资格达到晋升乙级资格要求的可以申请晋升乙级,暂定级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应当重新申请暂定级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第十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原资格许可机关办理资格证书变更手续,原资格许可机关在2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一)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
(二)技术经济负责人发生变更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变更资格证书的情形。
第二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申请资格证书变更的,应当填写《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格证书变更申请;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资格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四)与资格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机构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格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格条件。
招标代理机构分立的,只能由分立后的一方招标代理机构承继原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但应当符合原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条件。承继原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一方由分立各方协商确定,其他各方资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第二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领取新的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同时,应当将原资格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招标代理机构需增补(含增加、更换、遗失补办)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应当持资格证书增补申请等材料向资格许可机关申请办理。遗失资格证书的,在申请补办前,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资格许可机关应当在2日内办理完毕。
第四章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招标
第二十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凡符合《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五条至第十条规定范围的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占控股的应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活动,又符合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依法实行招标:
(一)招标项目代理服务收费(以国家收费标准为依据估算)在30万元以上的;
(二)总投资额在6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二十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代理的招标投标实施行政监督的具体管理权限按《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总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至6000万元以下(不含)工程建设,是否采用招标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由招标人自行决定。采取招标方式的,应按本办法要求实施。
第二十六条 招标代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和实施,参照《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七部委令第12号、《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令第30号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及《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赣建招〔2004〕7号有关规定执行。
评标办法、示范格式文本由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另行制定下发执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依法在资格规定的范围内承接业务。可接受招标人委托,办理相关法定备案手续,编制招标方案、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及标底,主持开标、评标会,草拟设计、监理、施工合同等。
严禁超越资格等级和资格规定的范围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第二十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与招标人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合同示范文本》签订书面代理合同,在代理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代理活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超出合同约定实施代理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招标代理主要成果文件实行总代理负责制。总代理为实施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由专职人员中的高级职称或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并在代理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其资格证书有效期内,妥善保存工程招标代理过程文件以及成果文件。不得伪造、隐匿工程招标代理过程文件以及成果文件。
第三十条 省外招标代理机构进赣开展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活动,须一次性办理进赣备案手续。备案后,在赣承接招标代理业务时,不再办理单项备案手续。
备案时,应当向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省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进赣备案申请表》,下载网址: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网上办事大厅(www.jxjst.gov.cn);
(二)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企业所在地的省、自冶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函;
(四)进赣开展代理业务的专职技术人员(具有高、中
级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具有建设类注册资格人员不少于2人,其中1人为注册造价师)的身份证、职称证书、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和社保证明;
(五)一次性缴纳招标代理企业进赣诚信担保金10万元。诚信担保金应从进赣企业注册所在地基本账户一次性汇入。
省外招标代理机构进赣备案申请合格后,凭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进赣备案登记证》到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办理信用管理系统登录,其从业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在我省从事招标代理业务。退出本省代理市场时,凭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出具的无违法、违规行为证明,一次性退还诚信担保金(无息)。
第三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工程招标代理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
(一)与所代理招标工程的招投标人有隶属关系、合作经营关系以及其他利益关系;
(二)从事同一工程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活动;
(三)超越资格许可范围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四)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
(五)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六)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转让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七)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八)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九)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拒不执行或者以弄虚作假方式隐瞒真相;
(十)擅自修改经招标人同意并加盖了招标人公章的工程招标代理成果文件;
(十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申请资格升级的招标代理机构或者重新申请暂定级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资格许可机关不予批准。
第三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工程招标代理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记不良行为记录一次,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在网上公布;情节严重的,在资格有效期届满后,不予资格延续:
(一)招标代理机构在受理投标文件时,应当拒收(如未办入赣手续等)而不拒收或应当接收而不接收的;
(二)不按计价规定(含压级压价)编制招标控制价或标底的;
(三)编制招标控制价或标底错算、多算、漏算等费用合计超过招标控制价(标底)总价±5%以上(含±5%)的;
(四)收取投标报名费的;
(五)超出规定限额收取资料费,不听劝阻的;或反复违规超出规定限额收取资料费的;
(六)任意抬高或降低工程招标代理服务费,恶性竞争的;
(七)招标文件编制或代理过程不按规定程序和方法操作出现重大失误,导致招标失败或显失公正的;
(八)资格预审设置过高资质条件或提出多项不合理资质要求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九)代招标人违规抬高标准收取投标保证金的;
(十)外省招标代理机构进赣开展代理业务不办理备案手续的。
在资格有效期内,一年之内被记不良行为两次或有上述第(一)、(二)、(三)、(四)、(五)、(七)两项违规行为的,属情节严重。
第三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信用档案实行星级管理制,企业在两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录,记一星;以后逐年递增加星,最高加至五星。企业在资格有效期内一旦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或记不良行为记录,所得星级被清除为零。
星级管理制委托江西省土木建筑学会工程招标投标专业委员会进行管理。
第三十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应当在其网站上建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档案管理栏目,并在网上向社会公布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和星级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行为,除依法处理外,另记不良行为记录一次,记入其信用档案。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资格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企业信用档案信息。
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档案信息应当包括机构基本情况、业绩、服务质量、依法代理和合同履约及违约等情况。
第三十五条 为鼓励和规范招标代理市场诚信行为,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评选一次全过程招标项目“优良招标代理成果奖”,评选细则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不定期检查方式对辖区内招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经营业绩、市场行为、代理和服务质量状况等情况进行监管,检查情况记入招标代理机构信用档案,作为资格延续的主要依据之一。
各设区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应互相加强检查信息的交流,规范招标代理机构的流动管理。
第三十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取得招标代理资格后,须按建设部《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及时准确的上报本单位统计报表。
第三十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取得招标代理资格后,检查时不再符合相应条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报资格许可机关撤回其招标代理资格。被撤回招标代理资格的,通过整改,达到资格条件的,可向资格许可机关重新提出招标代理资格的申请。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格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招标代理资格:
(一)资格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资格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资格许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资格许可的;
(四)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作出资格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招标代理资格的其他情形。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招标代理资格证书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格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并公告其资格证书作废,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将资格证书交回资格许可机关:
(一)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
(二)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终止的;
(三)资格证书被撤销、撤回,或者吊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格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有不良行为记录的招标代理机构在一年内,招标人可以不接受其参与工程招标代理竞争。
有不良行为记录的个人,不得进入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名单。
个人注册资格一人多证的,只能在一个单位注册。
第四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专家库的专家,应具备《招标投标法》要求的工程建设评标专家的资格和能力,方可接受招标人委托,随机抽取代表招标人参加工程的评标。
第四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代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
(一)招标代理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代理资格的或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代理资格的,按建设部令第154号第三十一和第三十二条处理;
(二)招标代理机构不及时办理资格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原资格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按建设部令第154号第三十三条处理;
(三)招标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原资格许可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建设部令第154号第三十四条处理;
(四)未取得招标代理资格或者超越资格许可范围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该工程招标代理无效,并按建设部令第154号第三十五条处理;
(五)招标代理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招标代理资格证书的,按建设部令第154号第三十六条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二)、(四)、(五)、(六)、(九)、(十)、(十二)项行为之一的,按建设部令第154号第三十七条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省外工程招标代理进赣备案申请表》在江西省建设招标投标网www.jxjszbtb.com下载。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9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省建设厅原印发的《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赣建字〔2002〕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