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项目(3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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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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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单位资格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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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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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8号)第九条第二款:“拆迁人委托拆迁的,被委托人应当是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第三十五条第(二)项:“委托未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拆迁的。”
《江西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73号)第十五条:“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号)第五条:“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本规定,对申请设立房屋拆迁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对审查合格的单位颁发《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并对房屋拆迁单位和自行拆迁单位的业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未经批准发给《资格证书》的单位不得接受委托拆迁。具体资格审查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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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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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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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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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内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控制价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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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行政许可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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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其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第六条: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应当设有最高投标限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可以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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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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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内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控制价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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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行政许可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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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标底。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应当由招标人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赣府厅发〔2011〕17号)第七条:“实行招标控制价评审制度。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等方式,根据招标文件和施工图纸等资料,对工程建设的招标控制价等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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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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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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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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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资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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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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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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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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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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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放项目(15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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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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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机构三级资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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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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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10项: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第七条:”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4号)第四条:“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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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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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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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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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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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丙级资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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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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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四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第十七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丙级资质许可,等级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实施。”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00项“城市规划单位资质认定”,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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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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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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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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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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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丙级资质(不含交通、水利)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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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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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第七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 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八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160号令)第九条:“工程勘察乙级及以下资质、劳务资质、工程设计乙级(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除外)及以下资质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设主管部门实施。具体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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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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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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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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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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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级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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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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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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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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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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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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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管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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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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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第八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第十一条:“建筑工程按下列规定实行招投标分级监督管理:(一)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包括省直部门的直属单位)总造价40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总面积8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总造价100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指在建和续建各单位工程累计的总造价,下同),300万元以上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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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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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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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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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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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丙级资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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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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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第十条:“专业乙级、丙级资质和事务所资质由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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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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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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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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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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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资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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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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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四个资质等级。”第六条第二款:“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后30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
《江西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核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的审批权限按下列规定办理:(二)二级、三级和四级资质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房产主管部门初审,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按照国家规定不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核发一次性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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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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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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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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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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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四级资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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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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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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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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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册所在地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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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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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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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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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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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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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册所在地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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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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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管项目竣工验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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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行政许可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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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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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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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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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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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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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图设计文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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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行政许可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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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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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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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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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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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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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图设计文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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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行政许可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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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第十三条:“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在出具审查合格书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情况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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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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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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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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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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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绿地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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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行政许可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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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二十条第二款:“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第二十八条: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9号)第十六条:“因城市规划调整,确需占用城市规划确定绿地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调整规划,征得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经原规划批准部门批准。第十七条:因特殊原因,需占用绿地在1000平方米以内的,必须经所在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超过1000平方米的,必须报城市人民政府审批;超过5000平方米的,必须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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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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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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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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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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砍伐、移植城市内树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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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行政许可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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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9号)第十九条:“严格控制砍伐或者移植城市树木。城市内任何树木不论其所有权归属,确需砍伐、移植的,必须按下列规定报经批准后,方可砍伐:(一)一次一处砍伐或者移植乔木10株、灌木10丛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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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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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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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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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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砍伐、移植城市内树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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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行政许可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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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绿篱10米以下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超过(一)项规定限度,一次一处砍伐或者移植乔木100株、灌木100丛或者绿篱100米以下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三)超过(二)项规定的,须报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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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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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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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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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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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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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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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二十四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在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初步设计阶段实施抗震设防审批。”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1号)第六条:“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家委员会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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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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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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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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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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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经营许可证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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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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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江西省燃气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22号颁布,第210号修正)第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燃气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工作。”
《江西省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赣建字〔201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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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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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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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两级燃气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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