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工程质量
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
鹰建发〔2011〕59号
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检测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检测)管理,规范检测市场行为,确保检测工作质量,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江西省住建厅《江西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必须取得省住建厅核发的资质证书或备案证书,并在核准的检测业务范围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合同约定等实施检测,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外地检测机构在我市范围内承接工程质量检测时,应到我局进行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在我市承揽检测业务,我局委托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对全市工程质量检测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登记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省住建厅核发的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检测机构计量认证证书(含附件)原件及复印件;
4、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的任命文件、职称证书、岗位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检测人员的岗位证书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检测机构检测设备清单及其计量检定证明材料。
对于需要在本市具备固定检测场所和固定检测设备的检测业务,如见证取样检测不接受登记。
三、检测机构发生诸如资质内容变化、机构性质改变、地址拆迁、主要人员(如法人代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注册人员等)变更等重大变动时,应及时书面告之我局,并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四、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应实际在岗履行职责,不得挂名。
五、工程质量检测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检测机构在进入检测现场时应将检测方案提前报市质监站审核,未将检测方案报审就擅自检测的,其检测结果无效。见证取样检测工作应由同一家检测机构承担完成,不得转让检测业务,如检测机构对部分检测项目不能检测时,可委托给其它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完成。检测机构应与委托方签订书面检测合同并将合同报市质监站登记,检测合同应明确检测内容及收费标准。
六、检测机构接受委托检测时应对样品进行检验,如实描述样品的状态,所收样品应符合标准、规范要求,检测机构不得提前受理未到试压龄期的同条件养护试块。
七、现场检测应至少由二名具有相应上岗资格的人员进行,现场检测人员应核查施工图纸进行抽样,并做好抽样部位、检测样品的标识和标识的转移工作。
八、现场检测原始数据以及必要的信息应在现场如实、及时记录。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人员应旁站见证检测全过程,并在检测原始记录上签字,以确保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公正性。
九、检测报告应有完整的书面档案,存档报告与发出报告完全一致。
十、检测机构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我局将按照住建部及省住建厅的相关要求予以处罚。
1、超越资质范围承接业务,出具检测报告;
2、仿造、涂改、出租、出售、转让资质证书,变相挂靠和转包检测业务;
3、使用不符合条件的人员从事质量检测活动;
4、营私舞弊、弄虚作假,捏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5、对样品管理不严、伪造假样、不严格按见证取样规定进行检测并出具要报告;
6、未按规定上报检测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不合格的项目;
7、档案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
8、未按国家标准、规范进行检测,造成质量安全事故;
9、不按标准收费,低价恶性竞争,扰乱检测市场。
二O一一年八月二日
主题词:建设工程 检测管理 通知
抄报:省住建厅、省质监局、宋迪维常委
抄送:局有关领导、局有关科室
鹰潭市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1年8月2日印发
共印4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