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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       时间: (2015-09-10)       来源:

  关于印发《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赣建招〔20139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宜春市城管局,省冶金、农垦、南昌铁路建管站(办),南昌经济(高新)技术开发区:

  现将《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12月31

  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提高招标代理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全省招标代理机构网上信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用管理系统),对信用管理系统进行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委托江西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实施。

  第四条 信用管理系统主要记载以下内容:

  (一)基本信息

  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培训、继续教育、代理业绩等信息;

  (二)诚信行为信息

  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受到的表彰与荣誉、一般失信行为、不良行为等信息;

  受到的表彰与荣誉是指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受到国家、省、市行业主管部门的表彰及奖励等情况。

  一般失信行为是指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代理业务过程中存在工作失误、出具代理文件不规范、履行合同不到位、服务质量低劣等行为(一般失信行为可根据招、投标人的投诉或者招标人的评价意见,由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机构认定)。

  不良行为是指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存在违反国家和省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受到建设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记录不良行为的行为。

  第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基本信息由企业填报,按照管理权限经省或者设区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核对后载入信用管理系统。招标代理机构应当确保所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接受社会监督。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按照程序及时上报修改。

  第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业绩,应当在其代理项目完成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凭代理合同、中标通知书、评价意见书报代理项目所在地的设区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载入信用管理系统;省管项目(含农垦、冶金、南昌铁路)的代理业绩,报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载入信用管理系统。

  第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一般失信行为和不良行为根据其情节轻重、危害程度等,按照信用管理系统记分标准(详见附件1)分别计算不同分值。

  第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一般失信行为和不良行为,由项目所在地的设区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进行记分(详见附件2),并载入信用管理系统;省管项目(含农垦、冶金、南昌铁路)由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直接进行记分,并载入信用管理系统。年度内累计或者一次性记分达到规定分值,按照本实施细则进行处理。

  第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一般失信行为和不良行为的记分年度内累计达到一定分值,分别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年度内累计记分达10分~20分以内的(含本分值,下同),提出书面警告;

  (二)年度内累计记分达21分~30分以内的,提出通报批评;

  (三)年度内累计记分达31分~40分以内的,责令停

  业整顿三个月;

  (四)年度内累计记分达41分~50分以内的,责令停业整顿六个月;

  (五)年度内累计记分达50分以上或者一次性记分达31分以上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进行依法处理。

  年度内累计记分达到(一)、(二)规定的分值时,按管理权限由省或者设区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作出处理;达到(三)、(四)、(五)规定的分值时,经管辖的设区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报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确认后,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省直招标代理机构直接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因年度内累计记分、或者一次性记分而被停业整顿的招标代理机构,在停业整顿到期后,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验收合格后,方可承接代理业务,其原记分分值归零。年度内累计记分不转入下一年度。

  第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一般失信行为和不良行为的年度内记分累计到一定分值,分别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专职从业人员和一般从业人员年度内累计记分达6分~9分以内的,提出书面警告;

  (二)专职从业人员年度内累计记分达10分~20分以内或者一般从业人员年度内累计记分达10分~15分以内的,提出通报批评;

  (三)专职从业人员年度内记分累计达21分~30分以内或者一般从业人员年度内累计记分达16分~20分以内的,暂停六个月的代理业务资格;

  (四)专职人业人员年度内累计记分达31分以上或者一般从业人员年度内记分达21分以上的,取消其代理业务资格,二年内不得从事招标代理工作。

  年度内累计记分达到(一)、(二)规定的分值时,按管理权限由省或者设区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作出处理;达到(三)、(四)规定的分值时,经管辖的设区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报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确认后,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省直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直接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因累计记分被暂停代理业务资格的,在暂停期满后,参加由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组织的继续教育学习,经考试合格后方可继续从业,其原记分分值归零。年度内累计记分不转入下一年度。

  第十一条 各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在办理招标备案时,可直接上网查询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诚信行为信息。

  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由具有建筑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的专职从业人员和一般从业人员组成。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时,应当明确由专职人员担任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一般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工作能力,在办理代理工作时实行实名制,并对所代理的业务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负责对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法律知识、业务能力、服务水平等进行培训。从业人员经培训(继续教育)学习考试合格后,方可承担代理项目负责人或者办理代理工作。

  第十四条 省外招标代理机构进入江西开展代理业务,应当先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进赣备案手续,并到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办理信用管理系统登录,其从业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在我省从事招标代理业务。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201431日起施行

  附件:1、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管理系统记分标准

  2、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记分认定书

   

  

  附件1

  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管理系统记分标准

  代码, 内 容, 记分

  , , 机构, 项目

  负责人, 其他从业人员

  1, 一般失信行为,  ,  ,  

  1.1, 未签订代理合同或者代理合同未经过备案就开展代理业务的;或者不履行代理合同或违反合同约定的, 10, 5, 3

  1.2, 代理业务中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制止或者向招投标监管部门反映的, 10, 5, 3

  1.3, 未做好开标前准备致使开标现场混乱导致不能正常开标的, 10, 5, 3

  1.4, 无固定的营业场所或者建筑面积、办公及设施条件不能满足开展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所需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不健全的, 10, 5, 3

  1.5, 因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资审文件、答疑、澄清或者补充说明等资料编制不严谨、内容不全、质量低劣、前后条款互相予盾引发争议或者理解混乱的, 10, 5, 3

  1.6, 开标、评标等各主要环节项目负责人不到场的, 6, 3, 2

  1.7, 评标过程擅自进入评标现场或者干挠评标委员会正常评标工作的, 6, 3, 2

  1.8, 未参加培训(继续教育)学习或者从业人员暂停代理工作期间办理代理业务的, 6, 3, 2

  1.9, 采用评标专家进行资格审查、招标控制价审查时,未按规定执行的, 6, 3, 2

  1.10, 网上发布的公告与书面公告内容不符合或者答疑不及时答复不正确的, 6, 3, 2

  1.11, 草拟的工程合同条款未按照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填写的, 6, 3, 2

  1.12, 备案资料混乱、内容填写不全的, 6, 3, 2

  1.13, 网上申报错误导致多次退回修改的, 3, 2, 1

  1.14, 未经招标人允许或者未办理备案手续随意更换代理项目负责人的, 3, 2, 1

  1.15, 其它一般失信行为, 3, 2, 1

  2, 不良行为,  ,  ,  

  2.1, 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50, 20, 10

  2.2, 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 50, 20, 10

  2.3, 采用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接代理业务的, 50, 20, 10

  2.4, 从事同一工程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或者超越资格许可范围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 30, 15, 8

  2.5, 与所代理招标工程的招投标人有隶属关系、合作经营关系以及其他利益关系的, 30, 15, 8

  2.6, 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 30, 15, 8

  2.7, 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拒不执行或者以弄虚作假方式隐瞒真相的,, 30, 15, 8

  2.8,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 30, 15, 8

  2.9, 擅自修改经招标人同意并加盖了招标人公章的工程招标代理文件, 20, 10, 5

  2.10, 招标公告未在指定媒介发布的;或者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 20, 10, 5

  2.11, 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转让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 20, 10, 5

  2.12, 现场验证不齐全或者外省进赣企业未办理进赣投标备案通知继续参加开标会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20, 10, 5

  2.13, 未按照规定提供或者及时修改信用管理系统中基本信息的, 20, 10, 5

  2.14, 明显低于成本(低于国家收费标准60%)收取招标代理费恶性竞争或者收取报名费及超过规定限额收取相关资料费用, 20, 10, 5

  2.15, 不按清单计价规范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标底的;或者错算、漏算、多算等费用超过招标控制(标底)总价±3%以上的, 10, 5, 3

  2.16, 标底、招标控制价编制事先压级压价、上调或者下浮的;或者编制招标文件任意压缩工期的, 10, 5, 3

  2.17, 其它不良行为, 10, 5, 3

  附件2

  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记分认定书

                     (招标代理机构或者从业人员名称):

  经查实,你单位(个人)在代理                (招标单位名称)                   (招标项目名称)中,存在□一般失信行为□不良行为,按照《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现对你单位或者个人作出记分如下:

      1、存在                      问题,记   分;

      2、存在                      问题,记   分;

      …………

                                       

       

  签收人(签章):

  签收日期:

      注:本认定书一式三份,省或者设区市、县(市、区)招投标监管部门、被记分单位或个人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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